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誼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會員公司之間聯誼交流、資訊(源)分享;建立同業之共識
與互動機制。
二、針對會員公司之間婚喪喜慶、互動往來等禮儀之主導與策劃。
三、建立與大陸事務有關單位協商機制與溝通管道。
四、協調與接待大陸同業團體來訪相關事宜。
五、收及非法業者營業情資提出檢舉,確保同業權益,擬訂相關規範
一、促進會員公司之間聯誼交流、資訊(源)分享;建立同業之共識
與互動機制。
二、針對會員公司之間婚喪喜慶、互動往來等禮儀之主導與策劃。
三、建立與大陸事務有關單位協商機制與溝通管道。
四、協調與接待大陸同業團體來訪相關事宜。
五、收及非法業者營業情資提出檢舉,確保同業權益,擬訂相關規範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再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