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參加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正不動產代銷法規會議。
二、洽請有關單位對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釋疑或修訂事項。
三、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適應性。
四、指導會員公司確切瞭解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真諦。
五、中外不動產經紀業法規的研究及介紹。行簡樸生活。
一、參加有關單位制定或修正不動產代銷法規會議。
二、洽請有關單位對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釋疑或修訂事項。
三、定期召開委員會研討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適應性。
四、指導會員公司確切瞭解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真諦。
五、中外不動產經紀業法規的研究及介紹。行簡樸生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二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再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