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配合政府教育訓練計畫及協助會員公司從業人員再教育訓練工作,提供新知識、新技術,提昇行銷水準為設立宗旨。
第三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八至十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會之任期改組。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會員公司訓練銷售、企劃、財稅等各項人才。
二、敦請專家學者至公會演講、座談,以提昇會員公司經營水準。
三、定期對代銷經紀人員培訓教育。
四、不定期舉辦代銷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並協助考取證照。
五、每年不定期舉辨國外建築考察及國內個案觀摩活動。
一、協助會員公司訓練銷售、企劃、財稅等各項人才。
二、敦請專家學者至公會演講、座談,以提昇會員公司經營水準。
三、定期對代銷經紀人員培訓教育。
四、不定期舉辦代銷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並協助考取證照。
五、每年不定期舉辨國外建築考察及國內個案觀摩活動。
第八條
本委員會應訂定年度工作計劃提本會會員大會審議,單項訓練計畫應提理事會議。
第九條
本委員會舉辦單項訓練限本會會員公司推薦現職從業人員報名參加。並得視需要酌收講師費、講義費及雜支費等。
第十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需要對外行文,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應提出預算提請理事會同意後在本會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十四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